廣東省工商局:8款玩具不合格
2017年度,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廣東省流通領域玩具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承擔本次抽檢任務的檢驗機構是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本次抽檢適用GB/T 28863-2012進行抽樣及判定,抽檢的監(核查)總體確定為:廣東省流通領域與抽檢的樣本標稱同一商標(或標稱同一生產者)的同一規格型號的玩具商品集合。
本次抽檢判定8款玩具不合格。涉及的主要問題為:機械和物理性能(可預見的合理濫用,小零件,突出部件,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狀、尺寸及強度)、特定元素的遷移(鉛)等項目不合格。
1.機械和物理性能:在正常情況下,兒童通過跌落、拉、扭等其他可能的可預見的合理濫用行為,玩具不會產生小零件、危險性的銳邊和利尖,及其他潛在危險。對于3歲以下兒童玩具絕對不能有小零件或可拆卸部件(包括小球、氣球、彈珠),3歲以上兒童玩具如有小零件或可拆卸部件需要警示說明。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危險性金屬或玻璃銳利邊緣及利尖,如存在有功能性危險利尖及邊緣,應設有警示說明。玩具所用的包裝袋或其它塑料薄膜的處理一定要有警示說明。膠袋的平均厚度應大于0.038mm,且最薄厚度不應小于0.036mm或應打孔,且在任意最大為30*30mm的面積上,孔的總面積至少占1%(孔上無物質殘留)。在產品包裝、使用說明書以及標簽上必須標明該玩具所適用的年齡范圍,對需要有警示標志的玩具必須標明“危險”、“警告”等字樣,并且這些字樣的字號不得小于四號黑體字。
小零件危害是最常見的玩具危害,如果物件尺寸較小、能被兒童放進口中或鼻孔中,很可能會因為堵塞咽喉或氣管而造成哽咽或窒息,甚至在很短時間之內死亡。3歲及以下的兒童對于把東西塞入口中具有強烈的傾向性,因此,小零件的危害對于該年齡段的兒童來說是最大的,國家標準中禁止3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中含有小零件。對于3歲以上的兒童,把非食物的物體塞入口中的情況已不常見,但仍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所以標準允許該年齡段的兒童玩具存在小零件,但必須標注警示說明提醒監護人注意。
2.特定元素的遷移(鉛):玩具生產制造過程中涉及各種材料,包括金屬、木材、塑料、紡織品等基礎材料及其添加劑,這些出于各種目的(穩定、增塑、抗氧、阻燃等等)而存在于玩具材料中的添加劑往往因其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屬而成為隱形健康殺手。兒童在玩耍過程中,通過皮膚接觸、眼睛接觸、口含咀嚼甚至吞食玩具,導致某些高濃度超標的微量元素進入體內,對兒童健康發育產生不良影響。玩具中的有毒有害重金屬主要是指:銻(Sb)、砷(As)、鋇(Ba)、鎘(Cd)、鉻(Cr)、鉛(Pb)、汞(Hg)、硒(Se)等8種元素,其中鉛含量超標在重金屬檢測中最為普遍,鉛中毒的長遠影響可能會導致孩子學習障礙,行為問題,甚至智力遲鈍;非常高含量的鉛中毒可導致孩子癲癇發作,昏迷,甚至死亡。
廣東省工商局已向不合格商品的生產者發出了不得提供本次檢驗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玩具商品)的行政告知書,向相關銷售者發出了責令停止銷售本次檢驗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玩商品)的通知書,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據《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商品銷售者實施了行政處罰,同時采取了多項措施督促全省銷售者對相同標稱商標相同型號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市、依據消費者要求對已銷售的玩具商品予以退貨。對于拒不履行退市及依據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通報的不合格商品生產企業和有關經銷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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